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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福利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均可申请贷款。
  第四条 贷款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社会效益好,经济效益显著,能够按期还款。
  2.产品质量合适,适销对路,有发展前途。
  3.技术、工艺成熟,设备、设计、施工力量及环保措施落实。
  4.有可靠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渠道。
  第五条 福利企业提出技术改造项目时,应按国家经委经技[1986]648号文《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编制必要的文件。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负责编制所属企业项目计划,汇总有关文件一式五份报部,经部审定平衡后,报送国家有关部门统一下达。

三、贷款项目的管理和验收

  第七条 为加强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民政部成立技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技术改造的全面领导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要与当地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所属企业贷款的落实、使用、归还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帮助企业解决出现的问题,并负责组织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第九条 使用贷款的企业要按照批准的项目文件认真组织实施,保证按期归还贷款。企业要按季将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统计表和资料,报中国社会福利企业服务公司,由公司汇总后报技改工作领导小组。

四、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附二:     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

  一、总论
  1.项目提出的背景(改扩建项目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
  2.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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