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因
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造成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复函
((1987)民办字228号 1987年11月14日)
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六日《关于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因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造成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因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造成生活困难救济问题,应按国务院国发〔1981〕1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根据这一精神,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因计划生育引起的后遗症,首先应由造成事故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处理,其次导致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按一般社会困难户对待,符合社会救济标准的,给予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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