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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处理“麻风病人”流窜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处理“麻风病人”流窜问题的通知
 ((1987)民办字225号 1987年10月31日)


湖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川、山西省、自治区民政厅(局):
  最近,不少县、乡反映有“麻风病人”流窜,要求解决这一问题。经查,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其中有些人是属于伪造证件,冒充“麻风病人”,利用人们的恐惧心理,诈骗财物;有的人是以同情麻风病人的困难处境为名,纠集来访人员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处理这一问题,仍应执行一九八0年国务院颁发的214号文件《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中第五条的规定:
  一、对于来访人员中的麻风病患者,由信访部门通知卫生部门派人检查;其中有传染性的,由卫生部门负责处理,信访部门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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