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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民政部关于做好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工作的通知
 (民电(91)第355号 1991年9月14日)


广东省民政厅:
  据悉七号台风灾害发生后,香港地区陆续向你省部分市、县、镇提供救灾物资捐赠,为数不少。为做好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工作,现将民电[91]323、民电[91]279两份电报补发你省,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境外救灾物资重点用于重灾省和重灾地区,所有救灾物资由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根据物资品种、数量,灾区需求程度,在适当照顾广东省的情况下,统一分配。
  二、由广东省各口岸入境的援助你省内各受灾地区的救灾物资,海关凭广东省民政厅出具的证明及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制发的分配单(分配单中分发地区、接收单位由减灾委决定。分配单格式附后)验放。但涉及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省民政厅需按海关要求统一加办进口审批手续。
  三、分配省内灾区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限由各级民政部门接收、分配到直接使用对象(使用对象见民电[91]323、民电[91]279),并将分配清单报部备核;分配到外省的,由口岸所在地民政局负责代办接收、转运。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免税入境救灾物资的后续管理,确保救灾专用。已入境并免税放行的救灾物资,未按民电[91]323号文件规定发放到使用对象手中的,必须全部追回。不能追回的,除由海关追补税款外,并由海关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所有救灾捐赠物资原则上不得变价出售。特殊情况,将个案处理意见,由省厅上报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审批。
  六、省红十字会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特殊情况,由中国红十字总会商民政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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