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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自然灾害救济费不能用于恢复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的复函

民政部关于自然灾害救济费不能
 用于恢复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的复函
 (民救函(1990)9号 1990年1月24日)


四川省民政厅:
  根据你厅1989年12月18日电话请示,经研究,特作如下答复: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民安函第98号文所说国家已安排了“专项救灾经费”,这是指国家对强烈地震灾区和部分台风、洪水灾严重地区临时专项拨给的恢复重建经费,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救济费。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1984]办33号文规定的原则,自然灾害救济费不能用于恢复军队离退休干部因灾倒损的住房。没有专项救灾经费的地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因灾受损,其恢复问题,应按公房对待,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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