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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火灾救济不属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开支范围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火灾救济不属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开支范围的批复
((1987)民农函第121号 1987年5月3日)
湖南省民政厅:
你厅四月十一日《关于救灾款能否用于火灾救济的请示》收悉。经查,建国以来,火灾救济一直属于社会救济开支范围。一九八0年实行财政包干后,社会救济费已属于地方财政包干范围,中央只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因此不宜将火灾救济列入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开支。你省火灾救济,应通过编制社会救济经费预算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不应动用中央拨给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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