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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参谋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一九八九年、一九九零年春季入伍士兵退出现役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总参谋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一九八九年、
 一九九0年春季入伍士兵退出现役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2年4月10日 (1992)参务字第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劳动人事)、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九一年冬季退伍工作的通知》(国发[1991]53号)中,关于“一九八九年春季入伍的义务兵,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也可安排退出现役”的规定,各部队在去冬退伍时,已安排了部分一九八九年春季入伍士兵退出现役。鉴于一九八九年、一九九0年这两个年度三月入伍的义务兵分别确定为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十二月退出现役,是根据军队建设需要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的。为保持部队稳定和政策的连续性。这部分士兵退伍后应按服期满现役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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