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

  五、《条例》三条所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主要是指,各地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得到必要的劳动场所,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既包含了对退伍军人学习、工作、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适当照顾,也包含了应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作用。不能理解为个人想得到什么工作,政府就应该给予安排什么工作。
  六、《条例》四条强调了安置退伍军人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必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进行。
  根据198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请有关部门协助民政部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和1983年国务院《关于调整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要求,地方县以上(含县)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并列入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机构为常设机构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区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加强对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七、《条例》六条规定的对退伍义务兵要认真组织接待,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形式对退伍军人热情欢迎,亲切接待,使退伍军人感到参军光荣,退伍同样光荣,激发他们投身“四化”建设的热情。
  八、《条例》八条第一款所称“国家规定”,是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4号文件精神,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回农村的退伍军人,要通过“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的补助”的办法加以解决。国家财政已于1981年在国家收支预算科目中列上了“退伍军人安置费”。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要求,每年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及时解决退伍军人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困难,以保证退伍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