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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因灾受损所需恢复建设经费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因灾
 受损所需恢复建设经费问题的复函
 (1990年10月17日 民安函(1990)231号)


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我省军干所受灾情况的报告》(湘民安字[1990]第11号)收悉。对你省怀化等地、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等因洪水灾害受损恢复建设所需经费问题,现答复如下:
  按照《关于云南省思茅节地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受地震损失问题的复函》[(1989)民安函第98号]和《关于自然灾害救济费不能用于恢复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复函》(民救函[1990]9号)的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是由地方统一管理的,其灾后受损问题应视同地方其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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