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转发
《关于改进特需经费计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0年7月18日 民办发(199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加强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管理,总政治部老干部局、总后勤部财务部对特需经费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将《关于改进特需经费计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 总政治部老干部局、总后勤部财务部
关于改进特需经费计领办法的通知
((1990)财标字第529号 1990年6月20日)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老干部部门、后勤部财务部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了加强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管理,避免重复供应,现对计领特需经费办法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1年1月1日起,改变离休干部特需经费领报办法,将现行按150元标准年初一次计领,改为按每人每月12.5元标准分月计领。
二、离休干部在军队内部跨区、易地安置时,原单位已计领的特需经费不再移交,从供应关系转移的下月起,由所到单位按标准计领;移交地方时,当年剩余月份的特需经费,可一次计领随供应关系带走。离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止计领特需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