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计划财务基建办公室关于财政部(87)
财文字第119号文件中“遗属生活补助费”的说明
(1987年5月20日 (87)民计办字第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财政部1987年4月29日下达的(87)财文字第119号《关于追加1986年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随军干部遗属1987年所需经费的通知》中的“遗属生活补助费”系指根据中发[1986]5号文件的规定,由人武部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牺牲、病故干部遗属定期抚恤经费,特此说明。
附: 财政部关于追加一九八六年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
休职工、随军干部遗属一九八七年所需经费的通知
((87)财文字第119号 1987年4月29日)
财政厅(局)、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7)17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1986)5号文件精神,现追加你一九八六年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随军干部遗属一九八七年所需 万元(市 万元),其中遗属生活补助费 万元(市 万元)。请列入“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开支。此项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给,暂不调整你支出包干基数。请按照经费的开支范围,统筹安排,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