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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
 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1987年3月28日 民(1987)安字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4]171号和[1981]39号文件的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当年剩余月份的各项经费由军队一次拨给地方的安置部门,从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接收人数,编列经费预算上报财政部、民政部,经核准后由财政部下拨经费,列入地方预算支出。为便于地方管理使用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保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及接收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         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

          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一、离休费
  1.军队离休干部离休金包括:离休干部的工资、生活补贴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标准发放),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工资补贴费。
  2.军队离休干部的其它费用包括:按照规定发给离休干部的报装费、交通费、洗理费、护理费、公勤费(领取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特需费、福利费、冬季取暖补贴费、医疗费(包括无工作的直系亲属)、探亲路费、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二、退休费
  1.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金包括:按规定比例发给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生活补贴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标准发放)。
  2.军队退休干部的其它经费包括:冬季取暖补贴费、医疗费、福利费、护理费、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残疾抚恤金,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经费
  1.直接管理离休退休干部的事业编制人员的个人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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