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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1)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2)生活需要经常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
  (3)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二)接收在乡特、一等伤残军人中需要康复医疗者,作短期疗养或康复。
  (三)在完成上述主要任务后,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外的各项医疗业务和接收社会残疾者进行康复医疗。
  四、领导体制
  (一)荣康医院要逐步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院的行政、业务领导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二)科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三)根据减少层次,精干有力,提高效能的原则,实行院、科(区)两级领导制:
  (1)基层科(区)的设置应根据荣康医院的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如设若干个荣康区,社康区、医疗科室等)。
  (2)院一级办事机构:200张床位以上的院设院长办公室、政治处、医务处、总务处、荣管处;200张床位以下的院设院长办公室及各职能科室;50张床位以下的院,只设立一个综合性的办事机构。
  五、编制
  (一)床位的确定:
  (1)荣康医院的床位编制,应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编委批准的编制数为准。
  (2)对在乡特、一等伤残军人的疗养床位与向社会开放的康复床位,应在完成主要任务的前提下,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确定。
  (二)床工比例:
  (1)100张床位以下的单位床工比例为1:1.2—1:1.3;
  (2)100张床位以上的单位床工比例为1:1.1—1:1.25;
  (3)床位利用率(包括对外)应在90%以上。达不到此标准者,应根据实际使用床位,按照上述比例编制工作人员。
  (三)各类人员比例
  (1)各类人员中卫生人员(包括护理员)应占职工总人数的65%,党政管理人员占10%,工勤人员占25%。(目前各类人员构成比例失调,应逐步妥善调整)。
  (2)在一个单位内各部门之间和部门内各级各类人员的比例,由各省(市、区)民政厅(局)参照地方医院编制标准结合民政医疗单位的特点提出具体方案。
  (四)荣康医院与疗养院、精神病院合并在一起的单位,可按照上述原则,由各省提出编制意见,报民政部优抚局备案。
  六、人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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