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关于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当年的伤残抚恤(保健)金如何发放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革命伤残军人退出
 现役当年的伤残抚恤(保健)金如何发放的通知
 (1992年4月20日 民优函(199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最近,一些地区民政部门和一些刚刚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来函反映,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当年的伤残抚恤(保健)金如何发放不够明确,给一些伤残军人领取伤残抚恤(保健)金造成了一定困难。为合理解决这一问题,经商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后勤部同意,现作如下通知:现役伤残军人转业、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的,当年的伤残保健金由部队负责发给,民政部门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保健)金。
  军队在编伤残工作人员调入地方或离退休移交地方管理的,也按上述规定精神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