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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2条如何理解的答复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2条如何理解的答复
(1990年7月2日 民办函(1990)129号)
山东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布以前的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能否安排一人就业的请示》([90]鲁民函39号)收悉。关于《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第
32条
规定的“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如何掌握的问题,你厅的理解是对的。即:本条规定的立法本意,不受
《条例》
颁布前后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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