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2条如何理解的答复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2条如何理解的答复
 (1990年7月2日 民办函(1990)129号)


山东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布以前的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能否安排一人就业的请示》([90]鲁民函39号)收悉。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2条规定的“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如何掌握的问题,你厅的理解是对的。即:本条规定的立法本意,不受《条例》颁布前后时间的限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