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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重申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不得实行定额包干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重申在乡二等乙级以上
 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不得实行定额包干办法的通知
 (1990年5月30日 民优发(199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卫生、财政厅(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保证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一九八三年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以[民(1983)优103号]联合发出《关于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公费医疗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废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不应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但最近仍有不少地方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断来信反映,地方在公费医疗管理改革中,把他们的医疗费划拨到乡镇实行包干。这种作法严重影响了他们的伤病治疗,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为保卫和建设祖国负伤致残,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心,对他们的医疗问题应予特殊关怀和照顾。各地在实行公费医疗管理和改革中,对他们的公费医疗费用,不得采取定额包干给个人的办法,也不应对乡镇实行定额包干医疗,要采取妥善办法,切实解决好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问题,以保证他们的伤病得到及时治疗。
  二、要加强对这部分人的公费医疗管理,教育他们严格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及规定,防止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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