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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执行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任务伤亡的军人、武警、公安干警抚恤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执行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
 任务伤亡的军人、武警、公安干警抚恤问题的通知
 (1989年12月15日 民优发(198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妥善做好执行制止动乱、平息发生在北京的反革命暴乱任务而伤亡的军人、武警、公安干警的抚恤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军人、武警、公安干警在北京执行戒严和平息反革命暴乱任务中,遭歹徒杀害和因公牺牲的,按因战牺牲批准为革命烈士,并按规定予以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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