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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荣获红星奖章的牺牲、病故军人增发抚恤金的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荣获红星奖章的牺牲、
 病故军人增发抚恤金的通知
 (1989年10月5日 (1989)政组字第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武警总部政治部:
  一九三三年、一九三四年“八一”建军节,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曾先后两次颁发过一、二、三、等红星奖章。这是红军时期军队颁发的最高等级的奖励。经研究确定,荣获一、二、三等红星奖章者可享受现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者的待遇。如上述人员现仍系现役军人(含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实施后牺牲、病故的,应按照规定增发应领一次性抚恤金的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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