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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一九五○年全国战斗英雄代表会议的个人代表牺牲病故后如何增发抚恤金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一九五0年全国战斗英雄代表会议
 的个人代表牺牲病故后如何增发抚恤金的通知
 (1988年6月8日 (1988)民优函第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
  经总政治部确认,1950年全国战斗英雄代表会议的正式个人代表,是战争年代英雄模范的突出代表,一直是作为全国战斗英雄模范(即相当于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一级英雄模范)对待的。因此,他们在服役期间牺牲、病故,如生前仍然保持荣誉的,应按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军人增发一次抚恤金的规定办理。复员、转业或退休后牺牲、病故的,按照现行规定,一次抚恤金不予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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