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民政部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人干字〔2000〕1号)中有新的规定)民政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8月1日 (88)民人字第46号)
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央关于改革人事管理体制的指示和1988年2月国务院办公会议的有关精神,按照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经研究并报部领导同意,现就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人员的管理
1.部负责管理局级直属单位正处级以上干部,副处级干部和疗养院行政正职领导干部的任免,须征得人事教育局同意。其他人员均由本单位管理。(民政学校的干部管理另发文)
2.凡实行聘任制的单位,应聘人员(不论职务、级别)的一切人事管理工作,均由本单位按聘任办法和聘用合同进行管理。聘用的副处以上领导人员,报部人事教育局备案。
3.在京的副局级以上离退休人员,原则上由部负责管理。如本人同意,也可由原单位安排管理。
二、机构、编制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