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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编号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编号办法》的通知
 (1993年1月18日 民办发(19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了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范化管理工作,并为实行统一程序进行计算机数据处理做好准备,现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编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尽快转发至各县(市、区、旗)。

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编号办法

  一、个人保险编号
  (一)编号含义
  编号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左至右的含义如下:
  1-2位代表个人所在乡(镇)或所在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办企事业单位)
  3-5位,000代表县办企事业单位,001-099代表个人所在行政村( 以下简称村 ),101-999代表参加保险个人所在的乡(镇)办企事业单位;
  6-7位代表个人出生年份(与个人身份证号码7-8位数相同);
  8-10位代表在同一年出生的人参加保险的序号。
  (二)编号方法
  个人保险编号以县为单位统一进行。全体做法如下:
  1.县对各乡(镇)及县办企事业单位进行统一编号,下发至各乡(镇)及县办企事业单位。
  2.各乡(镇)对所属村及乡(镇)办企事业单位进行统一编号,报县备案;县编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编号单位编码一览表(见附表1),发至各村及乡(镇)办企事业单位。各乡(镇)、村的编号尽量与统计、计划等部门的单位排列顺序一致。
  3.编号单位撤销时,其编号不再使用。
  4.各编号单位对本单位的保险对象依次进行编号。对相同出生年份的人按登记顺序进行编号(相同出生年份但不同出生月份的不再进行顺序比较),每个年份的人都分别从001开始编列序号。
  5.保险对象缴费期间,凡在本县范围迁移(包括户口迁移),编号(不论在哪个编号单位编的号)不变;离开本县但仍在本县缴费的,首次编号也不变。
  6.保险对象在领取养老金之前要确定领取单位或领取地点,根据领取单位和地点重新确定其保险编号。
  (三)个人保险号码变更
  保险对象离开本县并在县外缴费的,均要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迁移手续,并注销其保险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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