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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1991年9月26日 民优发(199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的抚恤金标准。新的抚恤标准表随文下发,请各地民政、财政部门遵照执行。需要增加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另行拨款解决。

附:       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
伤 残 等 级│伤残 性 质│现 行 标 准│提 高 标 准│新 标 准
───────┼──────┼───────┼───────┼─────
       │   因战 │  1200 │   360 │ 1560
特     等│      │       │       │     
       │   因公 │  1100 │   340 │ 1440
───────┼──────┼───────┼───────┼─────
       │   因战 │  1020 │   240 │ 1260
一     等│   因公 │   950 │   220 │ 1170
       │   因病 │   860 │   200 │ 1060
───────┼──────┼───────┼───────┼─────
       │   因战 │   740 │   180 │  920
二 等 甲 级│   因公 │   660 │   170 │  830
       │   因病 │   600 │   160 │  760
───────┼──────┼───────┼───────┼─────
       │   因战 │   538 │   118 │  656
二 等 乙 级│   因公 │   480 │   110 │  590
       │   因病 │   450 │   104 │  554
───────┼──────┼───────┼───────┼─────
       │   因战 │   336 │    80 │  416
三 等 甲 级│      │       │       │     
       │   因公 │   322 │    78 │  400
───────┼──────┼───────┼───────┼─────
       │   因战 │       │       │     
三 等 乙 级│      │   272 │    70 │  342
       │   因公 │       │       │     
───────┼──────┴───────┴───────┴─────
       │1.本表标准适用于革命伤残军人、伤残          
       │  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参战伤残          
   备 注 │  民兵民工。                     
       │2.本表所列款数是全年应领数。             
       │3.本表中“因病”,仅限于按规定评定          
       │  病残的伤残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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