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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失效]

  §2.21 培训要求:
  (a)每阶段培训完成后,经考试合格方能转入下一阶段培训;
  (b)每次培训前,教员应向受训者讲明本次培训的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c)在进行岗位培训时,应确保每名受训者有一名教员监督;
  (d)教员根据受训者在培训中暴露的问题,可采取随时进行个别或集体讲评办法,以促使受训者改正;
  (e)每次培训,教员、受训者应认真填写《培训规则》附件六《考核记录表》,并存入受训者技术档案;
  (f)凡有模拟机的单位,受训者在上岗前必须进行模拟机培训,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行岗位培训;
  (g)在有多个管制扇区的管制单位,应首先在飞行量较小的扇区培训,然后再到飞行量较大的扇区。每完成一个扇区的培训,都要进行资格检查,检查合格后再转移到下一个扇区。
  §2.22 上岗前培训
  §2.221 本阶段是培养符合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要求的专业人才,为岗位培训和今后的发展奠定理论基础。培训方式主要通过课堂教学完成。
  §2.222 课堂教学着重于传授知识和经验,增加学员对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整体概念。
  §2.223 课堂教学应当着重讲授予下列内容:
  (a)本单位职责;
  (b)本单位的各种工作程序及特殊管制规定;
  (c)与其它管制单位的管制移交程序;
  (d)管制范围内航路及机场的有关资料;
  (e)特殊情况的处置原则和程序;
  (f)本管制所辖区域范围、边界和航路,以及相邻管制区内航路走向、距离、地形特征、最低安全高度等;
  (g)常见机型的性能数据;
  (h)如何判读五万分之一和二十万分之一的地形图;
  (i)如何判读航图,包括对图中各种标志的确切含意;
  (j)相邻的军民航机场使用细则及重要地理位置,通信导航设备的位置;
  (k)全国飞行情报区划分,高空管制区划分和中低空管制区划分;
  (l)全国国际航路和高空航路分布;
  (m)要求受训者能够标画出本管制区有关机场的进离场图;
  (n)本管制区域气象特征;
  (o)本单位有关的行政规定。
  §2.23 飞行数据/管制许可发布岗位培训
  §2.231 本阶段是培训受训者在飞行数据和管制许可发布岗位上的工作能力,并获得在这些岗位独立工作的资格。受训者在通过基础岗位培训后,需要进入飞行数据和管制许可发布岗位的培训,掌握在这些岗位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2.232 培训分为两部分:课堂教学和实地操作。
  §2.2321 课堂教学:重点是提高学员掌握知识的熟练程度,并辅助一定数量的书面作业进行强化和巩固所学知识。
  §2.2322 教材:使用本空中交通管制中心编写的教材,必要时补充其它资料。
  §2.2323 教学内容:
  (a)记录值班日志;
  (b)飞行架次统计;
  (c)事故报告;
  (d)协调的原则与工作程序;
  (e)准确填写进程单;
  (f)各种电报的优先等级及编发方法;
  (g)使用标准术语;
  (h)正确操作各种设备;
  (i)准确发布放行许可;
  (j)准确、及时接收和转播天气情报;
  (k)紧急情况的通告程序和需要通知的单位;
  (l)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的措施;
  (m)接收和编译航行通告;
  (n)正确操作ATIS;
  (o)正确处理飞行数据;
  (p)管制规则。
  §2.233 实地操作重点是灵活运用和巩固所学知识,发挥个人技能,熟练使用所需设备。
  §2.234 实地操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a)教员与受训者共同回顾前段课堂教学所学到的知识,教员重点说明本岗位将要用到的知识和技能;
  (b)给出一定时间,让受训者进行岗位熟悉;
  (c)在教员的监督下开始实地操作;
  (d)适时进行工作技能检查。
  §2.235 通过实地操作,受训者应当能够熟练掌握下列技能:
  (a)正确操作各种雷达、导航和通信设备;
  (b)正确使用内通系统、通信导航控制面板;
  (c)正确使用本单位的备份和紧急通信设备;
  (d)设备故障通告程序;
  (e)正确操作飞行计划输入设备;
  (f)操作进程单打印机;
  (g)正确发布和记录管制许可和指令;
  (h)正确操作ATIS;
  (i)准确、及时接收和转播天气情报;
  (j)正确填写进程单。
  §2.24 地面与塔台管制岗位培训
  §2.241 本阶段是培训受训者在地面管制和塔台管制岗位的工作能力,并获得在这些岗位工作的资格。
  §2.242 培训分为两部分:课堂教学和实地操作。
  §2.2421 课堂教学:主要是回顾所学知识,讲解本岗位所需知识、技能和注意事项,重点进行理论强化;
  §2.2422 教材:使用本空中交通管制中心编写的课程,必要时可补以其它资料;
  §2.2423 教学内容:
  (a)航空器进离场程序,跑道、滑行道、停机位的位置标号;
  (b)机场使用细则;
  (c)NDB、VOR/DME、ILS导航台位置、呼号、频率;
  (d)正常、应急通报程序;
  (e)标准通话用语的使用;
  (f)高度表拨正值。
  §2.2424 教学方法:受训者能够在一张没有标明航路结构和导航设备的管制区域图上,标划出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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