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培训过程中,基层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应当随时注意培训进展情况,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就培训组教员的建议做出决定;
(二)加强对培训过程的持续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与培训组研究解决;
(三)考察岗位培训教员的工作和培训情况,及时撤换不胜任的教员。
第四十二条 教员和基层培训主管在培训过程中和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受训者的工作技能进行检查,并要填写本规则附件七《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
第四十三条 检查方式可采取书面测验、口头提问、模拟和实地操作等方式。
第四十四条 检查过程中涉及到检查员的工作,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管理程序》执行;涉及到执照检查工作,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执行,并应当填写本规则附附件八《资格检查报告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区域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
§1.1 区域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是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简称培训规则)而制定的有关区域管制教学的具体内容,以便有关部门在制定基础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及安排培训时作为参照。它包括以下四部分:上岗前培训、助理管制岗位培训、程序管制岗位培训、雷达管制岗位培训。
§1.11 培训要求:
(a)按照培训大纲,每阶段培训完成后,经考试合格,方能转入下一阶段培训;
(b)每次培训前,教员应向受训者讲明本次培训的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c)进行岗位培训时,应确保每名受训者有一名教员监督;
(d)教员根据受训者在培训中暴露的问题,可采取随时进行个别或集体讲评办法,以促使受训者改正;
(e)每次培训,教员、受训者均应认真填写《培训规则》附件六《考核记录表》,并存入受训者技术档案;
(f)凡有模拟机的单位,受训者在上岗前必须进行模拟机培训,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行岗位培训;
(g)在有多个管制扇区的管制中心,应首先在飞行量较小的扇区培训,然后再到飞行量较大的扇区。每完成一个扇区的培训,都要进行资格检查,检查合格后再转移到个扇区。
§1.12 上岗前培训
§1.121 本阶段是培养符合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要求的专业人才,为岗位技能培训和今后的发展奠定理论基础。培训方式主要由课堂教学完成。
§1.122 课堂教学重点是传授知识和经验,增强受训者对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整体概念 。
§1.123 课堂教学应着重讲授下列内容:
(a)本区域管制中心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b)本区域管制中心与相邻管制单位的协调和移交规定;
(c)特殊情况处置程序和搜寻援救规定;
(d)本区域管制中心所辖区域范围、边界和航路,以及相邻管制区内航路走向、距离、地形特征、最低安全高度等;
(e)经常进出本管制区的机型的性能数据;
(f)如何判读五十万分之一和一百万分之一的地形图;
(g)如何判读航图,包括对图中各种标志的确切含意;
(h)本区域管制中心内各机场资料,军民航机场,禁区、限制区、危险区及重要地理位置,通信导航设备的种类及位置;
(i)全国飞行情报区划分,高空管制区划分和中低空管制区划分;
(j)全国国际航路和高空航路分布;
(k)流量管理办法;
(l)本区域气象特征;
(m)飞行冲突敏感点,军民航指挥特点;
(n)本单位有关行政规定。
§1.13 助理管制岗位培训
§1.131 受训者通过上岗前基础培训后,需要进行助理管制员岗位培训。本阶段是培训受训者在各助理管制岗位上的工作能力,并获得在这些岗位上独立工作的资格。
§1.132 本阶段培训分为课堂教学和实地操作两部分,并要按照《培训规则》中岗位培训程序所规定的步骤进行。
§1.1321 课堂教学:课堂教学应重点提高受训者掌握知识的熟练程度,并要有一定数量的书面作业进行强化和巩固所学知识;
§1.1322 教材:使用空中交通管制中心编制的教学材料,必要时可以补充其它教学材料;
§1.1323 教学内容:本区域管制中心与其它管制单位的通报关系、方式和特殊规定;
§1.13231 飞行预报和飞行动态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1.13232 在本区域管制中心外航路使用情况和概要,从本区域管制中心外第一个导航台至本区域管制中心内的准确航路走向和距离;
§1.13233 定期航班时刻表中与本区域管制中心有关的航班,从起飞到进入本区域管制中心的概略时间;
§1.13234 进程单的填写方法;
§1.13235 通信、雷达、气象、航行情报等保障部门的责任范围、联络方式;
§1.1324 教学方法: 给受训者 本区域管制中心区域地形图(一百万分之一),图 中只标明部分航路 、区域边界和导航设施。要求受训者能够补充和增加下列内容:
(a)航路;
(b)导航设备;
(c)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军用机场的有关资料;
(d)扇区和相邻管制区的边界,相邻管制区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