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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发布日期:2012年3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9号 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三章 管理机构、培训教员、受训者
  第四章 培训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五章 附则
  附件一 区域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
  附件二 塔台和进近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
  附件三 总调、管调、报告室岗位资格培训大纲
  附件四 资格培训流程图
  附件五 岗位培训实施时间表
  附件六 培训/考核报告表
  附件七 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
  附件八 资格检查报告表
  附件九 模拟培训难度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加强岗位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空中交通管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各空中交通管制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统一管理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一)预计培训时间:受训者具备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与资格所需的计划时间,预计培训时间不包括岗位熟悉时间和进行各种检查所用的时间;
  (二)追加培训时间:由于受训者本人的原因,超过预计培训时间而未完成培训,需要增加的培训时间;
  (三)工作技能检查:在培训过程中,对受训者的知识和技能水平所进行的评估;
  (四)执照检查:对受训者的知识和技能是否达到执照要求的各工作岗位标准所进行的评估;
  (五)资格检查:对受训者的知识和技能是否达到特定工作岗位标准及能否独立上岗工作所进行的评估;
  (六)岗位熟悉时间:使受训者了解特定岗位的工作职能和工作方法所花费的时间。岗位熟悉不能取代岗位培训;
  (七)岗位培训教员:被指定并有资格在岗位培训期间指导受训者的人;
  (八)岗位培训教材: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所需知识和技能编写的用于岗位培训的教学材料;
  (九)培训主管: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培训的领导;
  (十)培训组:由岗位培训教员和受训者组成的小组;
  (十一)受训者:在培训期间接受培训的见习管制员、管制员或其他准备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人员;
  (十二)见习管制员:完成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学习后接受岗位培训的人员;
  (十三)暂停培训:由于教员、设施、经费或受训者身体条件限制(不包括受训者能力原因),无法按计划实施,需要暂时停止的培训;
  (十四)继续培训:在暂停培训后,由于教员、设施、经费或受训者身体条件重新具备,可以继续按计划实施的培训;
  (十五)终止培训:由于受训者自身因素限制,即使追加培训时间,也无法完成培训计划,应当终止的培训。

第二章 岗位培训

  第五条 岗位培训的目的是使受训者具备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与资格。受训者完成院校的空中交通管制专业学习后,方可参加岗位培训。
  第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分为区域、进近、塔台、总调、管调和报告室。各岗位培训大纲应当按附件一《区域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附件二《塔台和进近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和附件三《总调、管调、报告室岗位资格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岗位培训按性质分为上岗前培训、资格培训、设备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附加培训、补习培训和追加培训。
  第七条 岗位培训方式通常包括课堂教学、模拟操作和实地操作三部分。
  岗位培训由基层培训主管负责。基层培训主管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五《岗位培训实施时间表》制定相应的岗位培训实施计划。并在岗位培训完成后填写本规则附件七《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

第一节 上岗前培训

  第八条 上岗前培训是培养符合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要求的专业人才,全面了解空中交通管制的概况,特别是本地区的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协议、规定和各部门的协作关系,为岗位技能培训和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础的培训。上岗前培训的方式主要是课堂教学,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第九条 上岗前培训的内容如下:
  (一)本地区空中交通管制现状、管制协议、特殊规定、气象特征、所用设备情况;
  (二)本地区有关机场的地理位置,通信导航设备的种类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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