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组织民航标准化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八)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会议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指导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九)监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十)管理国际标准的采用工作。
第七条 民航总局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管理本业务范围内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民航标准项目计划,制定或委托制定有关标准;
(二)组织实施相关标准,并开展监督检查;
(三)负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四)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地区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标准化工作管理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民航总局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任务;
(三)受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
(四)指导、协调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五)受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委托,组织民航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估、标准化科技成果评定、标准化人员培训;
(六)监督本地区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九条 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受民航总局委托,承担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标准;
(四)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企业的企业标准,并接受检查;
(五)根据企业需要,组织标准化水平评估事宜;
(六)开展标准化宣传及人员培训,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七)参加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八)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十条 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受民航总局委托,承担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开展民航标准化基础理论和政策研究,提出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审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