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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第三章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马体大写字母B。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置于登记标志之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之间加一短横线。
  第二十三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将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用漆喷涂在该航空器上或者用其他能够保持同等耐久性的方法附着在该航空器上,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的标识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翼航空器——位于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如系多垂直尾翼,则应在两外侧)和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
  (二)旋翼航空器——位于尾梁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
  (三)飞艇——位于右水平安定面上表面、左水平安定面下表面和垂直安定面下半部两侧;
  (四)载人气球——位于球体表面水平最大圆周直径两端对称部位上。
  航空器构形特别,其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位于易于识别该航空器的部位。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和尺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字母、数字、短横线(以下简称字)均由不加装饰的实线构成;
  (二)除短横线外,机翼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50厘米,机身、垂直尾翼、尾梁及飞艇、气球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30厘米;
  (三)除数字1和字母I外,每个字的字宽和短横线的长度为字高的三分之二;
  (四)每个字的笔划的宽度为字高的六分之一;
  (五)每两个字的间隔不小于字宽的四分之一,不大于字宽的四分之三。
  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或尺寸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经过民航总局核准。
  第二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两侧标志的位置应当对称,字体和尺寸应当相同。机翼或水平安定面上字母和数字的顶端应向前缘,其距前后缘的距离应相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颜色应与背底颜色成鲜明对照,并保持完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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