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价格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检(1998)1255号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价格法〉实施后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新价检字〔1998〕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
《价格法》)施行后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价格违法行为发生于1998年5月1日前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价格违法行为由1998年5月1日前延续到1998年5月1日后的,适用
《价格法》。
二、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问题。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检〔1998〕61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现行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关于收费问题的有关规定,包括
《条例》,原国家物价局、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发布的规章等。
三、关于行政救济途径的表述问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行政救济的表述应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