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地质资料有偿使用方面几个问题解释的函
(地函115号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转来的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关于建议请地矿部就地质资料有偿使用方面几个问题给予解释的请示》收悉。现将地质资料有偿使用方面几个问题,依据《
矿产资源法》、国务院批准的《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汇交办法》)、《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解释如下:
一、根据《
矿产资源法》第
五条、第
二十五条、
《汇交办法》第
十二条、
《实施细则》第
三条、第
十三条的规定,凡国家投资的,无论何时提交的矿产勘查成果资料,其所有权属国家,均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二、《汇交办法》第
一条规定,制定本
《汇交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地质成果资料实行统一管理。
《汇交办法》第
四条、
《实施细则》第
四条规定,地矿部全国地质资料局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处是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这里既指汇交到全国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机构的地质成果资料,也包括保存在其他单位的地质成果资料均依据
《汇交办法》,由全国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机构实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