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四川康滇公司申办勘查许可证问题的复函
(地函370号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四川省地质矿产局:
你局川地矿字〔1993〕534号《关于四川康滇公司申办勘查许可证的请示》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可以按照《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和《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给中外合作企业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单位,由于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不能发给其勘查资格证书和勘查许可证。
四川康滇铅锌合作勘探公司因是由中方四川省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联合公司和外方美国BHP国际勘探公司联合成立的非法人合作经营单位,故不具有独立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的条件,因此不能发给四川康滇铅锌合作勘探公司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和勘查许可证,但可以在发给中方单位的勘查许可证中明确外方合作单位的有关勘查权利。
根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保证中外合作企业的勘查工作正常进行,打消外方单位的顾虑,妥善解决这一新问题,可按下列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