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地热资源按矿产资源管理的复函
(地发147号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
陕西省地质矿产局:
你局陕地发〔1992〕22号《关于地热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地热资源是单一属性的矿产资源,不同于双重属性的地下淡水。
地热资源是矿产资源的一种,分类上属能源矿产类。地下淡水则既是矿产资源,又是水资源,具有双重属性。地热资源和地下淡水在温度、物质组分、成因等方面有很大区别,地热资源的开发对象是热能。以热水形式存在的地热资源,只是地热资源的一种,而水只是热能的载体(详见附件)。因此,地热资源应由
矿产资源法调整,地下淡水则由
矿产资源法和
水法共同调整。
二、地热资源属国家所有,根据
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对地热资源及伴生资源实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有偿开采。
三、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热资源的勘查、开采活动,必须遵守
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配套法规的规定。
(一)为探明地热资源而开展的所有勘查行为属地质勘查行为。从事地热资源勘查的单位,应按地质矿产部14号令《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登记,取得勘查单位资格。具有地热资源勘查资格的单位开展具体地热资源的勘查工作,应按国务院发布的《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二)地热资源的勘查工作,应针对大、中、小型地热田的埋藏条件、资源特点,按照地热资源地质勘查程序进行。地热勘查单位应根据不同勘查阶段,提出相应的勘查报告。供进一步勘探的普查、详查报告,由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勘探报告由矿产储量审批机关审批。未经审批的勘探报告不得作为开发地热资源计划立项的依据。
(三)地热勘查单位在完成勘查工作后,应将地热资源勘查报告和有关资料按《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汇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