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电部对《矿产
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地下水问题请示的复函
(地发420号 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61号,关于水电部对《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地下水问题请示的复函转发给你们。复函进一步明确了我部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和《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包括地下水资源勘查登记的内容,应认真贯彻好国务院发布的《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希望各地矿局矿管部门主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领导汇报,并要求所属水文地质队、地下水监测总站等有关单位按复函精神认真执行。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电部对《矿产资源勘查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地下水问题请示的复函
(1987年9月4日国办函61号)
水电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