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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对能源部《关于请求协调煤矿企业执行“三率”指标考核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局对能源部《关于请求协调煤矿企业执行
 “三率”指标考核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法函12号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能源部:
  你部《关于请求协调煤矿企业执行“三率”指标考核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是《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考核矿山企业的法定指标,煤矿企业应依法接受考核。至于来函中所反映的地矿部行文对“三率”考核指标所要求的内容与煤矿实际考核指标不相一致的问题,属于法规执行中的具体工作问题,请你部与地矿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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