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地矿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全国乡镇煤矿工作会议精神,
做好全国乡镇煤矿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地发64号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各省(区、市)地矿局(厅)、海南省环境资源厅:
国务院最近召开了全国乡镇煤矿工作会议,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同志对乡镇煤矿的发展提出了“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重要方针,要求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搞好乡镇煤矿的治理整顿。通过治理整顿,使乡镇煤矿切实做到依法办矿,健康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使煤炭行业矿业秩序迅速好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积极主动地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这次治理整顿的部署安排和分工做好有关工作。严格依法整顿,依法处理,依法管理。
二、治理整顿中,妥善调处资源争议,促进采矿登记工作。重点是抓紧解决“热点矿区”和涉及中直、统配煤矿的资源纠纷。通过治理整顿,保护大中型国有矿山企业的合法采矿权益,加快补登记步伐,使这批国家骨干矿山企业的合法采矿权尽快得到确认。
三、在治理整顿过程中,尽快建立、完善乡镇煤矿采矿登记资料档案和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乡镇煤矿的资源管理,巩固整顿成果,把乡镇煤矿的监督管理纳入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