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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部关于加强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

地矿部关于加强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
 (地发243号 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矿产资源法》实施以来,矿业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我国只有六年多时间,相当一部分群众的资源意识、法制观念还淡薄。目前,在矿产品运销环节(运输、销售、收购,以下同)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诱发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短期行为,如无证开采的矿产品进入市场,少数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矿产品,矿产品收购中收富拒贫刺激了采富弃贫,矿产品初加工单位优矿劣用等混乱现象,加剧了矿产资源的破坏和浪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国务院领导对这个问题很重视,邹家华副总理在年初与朱训部长交谈时提出一定要抓好矿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最近又就地矿部关于加强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的请示作了批示,指出矿产品流通领域监督管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一定要保护资源,合理开采。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副主任杨波代表人大《矿产资源法》视察组在向全国人大七届26次会议汇报时也提出了要“加强矿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并指出“一些单位和个人任意经销矿产品,成为无证开采、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的重要原因”。这也反映了各地的共同呼声。目前,全国已有贵州、河南、山东、辽宁、广西、湖北等三分之二的省(区、市),在矿产资源丰富的市、县开展了这项监督管理工作,并已取得显著成效。如贵州省1991年人大立法和河南省人大批准郑州市立法,明确把加强矿产品流通领域监督管理赋予矿管部门;各市、县矿管部门也都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加强矿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这些办法对制止无证开采,改变由于流通领域混乱造成的资源破坏浪费状况,取得了显著效果。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改变矿产品流通领域的混乱局面,正确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矿业秩序好转,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提高资源的利用水平,根据《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各省(区、市)的实践经验,推荐一些好的做法,供各地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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