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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部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

地矿部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地发96号 一九九二年五月七日)


  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地矿部关于“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监测、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参与水资源管理,认真管好地下水资源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含各省(区、市)地矿主管局(厅),各市(地)、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要积极履行职责,参与本地区的水资源管理工作。从掌握地下水动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等方面做好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法规、规章;定期对地下水资源状况进行分析,及时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地下水资源普查勘探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并负责监督管理。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开发规划的审定。代表国家维护地下水资源所有权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地下水资源的勘查管理
  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按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有关地下水资源勘查项目的登记管理工作,颁发勘查许可证;负责地下水勘查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地下水勘查报告进行审批,对于集中开采地下水水源地的勘探报告和储量,必须报全国或省(区、市)的矿产储量管理委员会批准。已登记的勘查项目的勘查成果资料要依照《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进行汇交。
  地下水资源勘查评价单位实行资格审定认证制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第14号令规定办理。
  三、归口管理地下水资源评价成果的审定工作
  全国性的、跨省(区、市)的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城市和地区的地下水资源评价成果,由地质矿产部组织审定。省(区、市)范围内的地下水资源评价成果,由各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审定。局部范围的地下水资源评价成果,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由提出任务的单位组织或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审定。
  四、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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