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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部关于认真做好地质勘查登记及地勘单位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地矿部关于认真做好地质勘查登记
 及地勘单位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地发75号 一九九二年四月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局(厅),海南环境资源厅:
  今年地质勘查登记工作的高峰时期已经到来,为了确保地质勘查工作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1.向各地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进一步宣传《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
  在宣传《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时要向地勘单位做好解释工作,说明实施该办法是为了保护全地勘行业的利益、维护地质勘查工作的正常秩序、促进地质勘查工作的发展、保障地质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保证勘查工作的质量、为增强地勘单位活力创造一个较好的外部条件。还要说明,在地矿工作体制没有完全理顺之前,不考虑推行资格认定分级管理工作。
  2.各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的申请,以及三年后开始统检时,应尊重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一些已经成建制转产或部分转产的地勘单位,应按其实有的设备、资金和技术力量审批其资格;为了尽快完成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所属地勘单位的资格证的发放工作,可以请地勘队伍较多的部门派人协助完成受理和初审工作。
  3.各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对申请登记的勘查项目的复核应避免只复核工作范围是否重复的倾向,要全面贯彻实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贯彻执行《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4.市(地)、县级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协调帮助地勘单位解决勘查施工纠纷和矛盾,保护合法探矿权,制止违法勘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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