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始办理离子型
稀土矿山开采许可证审批的通知
(国稀办024号 一九九二年三月三日)
有关省、自治区稀土办公室、地质矿产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稀土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文),根据地质矿产部、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开采、冶炼、加工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审批规定的通知》(地发〔1991〕149号)规定,现将重新申领办理采矿许可证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自1992年3月15日起,开始办理申领离子型稀土矿山开采许可证审批工作。
二、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必须经地方政府清理整顿合格后,由省稀土办公室按审批规定要求审核后,将有关资料报国务院稀土办公室。
三、除审批规定要求报送的有关开采设计资料外,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