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新建矿山项目进行复核审查的通知
(地发265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全国生产、在建全民所有制矿山补办采矿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今后采矿登记的主要任务是办理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矿山的采矿登记工作。为严格依法做好这项工作,根据《
矿产资源法》和《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对新建矿山复核、登记有关要求、程序明确如下。
一、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括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下列内容:
1.矿山建设占用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
2.矿区资源条件与矿山建设规模、开采强度及服务年限合理性的论证;
3.矿山(矿井)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含矸)和选矿回收率指标的选取与论证;
4.对矿床中其它共、伴生矿产综合开采、综合回收、综合利用方案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的论证;
5.矿山开采范围和矿区范围确定的方案。
二、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应有相应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参加。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矿山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应有矿山所在地的省级地矿主管局(厅)参加;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建设项目,应有地质矿产部和矿山所在地的省级地矿主管局(厅)参加。
三、矿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向审批机关报送矿山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将下列文件一并抄送相应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1.国家或省(区、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对矿产地质勘探报告的正式审批文件;
2.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意见书。
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矿山建设项目,上述文件报送矿山所在地的省级地矿主管局(厅);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建设项目,上述文件报送地质矿产部的同时,抄送矿山所在地的省级地矿主管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