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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部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4日)停止执行(原因:已有新的年检制度)

地矿部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地发[199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的监督管理,在总结部分省(区、市)开展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拟从今年起对各类矿山企业、个人采矿开展“年检”工作,逐步形成制度。通过“年检”巩固采矿登记发证成果,强化依法治矿,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研究解决矿产开发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促进矿产开发活动的健康发展。现对“年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矿产资源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矿管机构)组织实施。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同级矿管机构开展“年检”,督促所属矿山企业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是否按照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内容从事采矿活动;
  (二)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进行采矿、选矿活动;
  (三)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油、气田的采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制定、定期考核情况及与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挂钩情况;
  (四)“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的填报情况;
  (五)矿山企业储量增减情况,损失量的构成、报销情况及存在问题;
  (六)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的综合开采、综合回收和综合利用情况;
  (七)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建立及地质测量工作规程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八)依法交纳开采矿产资源有关税、费的情况。
  (九)无证开采和采富弃贫等破坏性开采的矿产品禁止进入流通领域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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