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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开采黄金矿产审批手续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办理<黄金矿产准采证>的有关规定》(发布日期:1998年2月23日 实施日期:1998年2月23日)废止

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开采黄金矿产
 审批手续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金地字第39号 一九九0年三月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黄金局(公司),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
  为了贯彻《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的精神,现对开采黄金矿产(包括独立金矿和共生金矿)审批手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开采黄金矿产必须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
  二、凡申请开办黄金矿山的单位,须根据黄金行业发展规划,并经省一级黄金工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家黄金管理局报送下列资料:
  1.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的黄金矿产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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