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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部关于建立乡镇矿业发展基本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4日)停止执行(原因:已经有新的年检制度)

地矿部关于建立乡镇矿业发展基本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地发[198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局(厅、公司),海南环境资源厅:
  近几年,我国乡镇矿业发展很快,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的矿产品,起了重要的补充作用。为了解和掌握乡镇矿业发展动态,加强乡镇矿业的管理,引导乡镇矿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1989年起,建立乡镇矿业发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乡镇集体、个体矿山(点)数、产量、产值、是否有采矿许可证、服务年限、伤亡情况等(详见附表)。
  二、定期报告由地(市)县矿管部门负责填写,省(区、市)地矿局(厅)矿管处负责汇总,主管局(厅)长签发后上报。
  三、上报时间:7月20日前填报上半年情况,年后20日前填报全年情况。
  附件:1.乡镇矿业发展情况定期报告要求
     2.乡镇矿业发展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
           乡镇矿业发展情况定期报告要求

  一、全省、区、市乡镇集体矿业数、个体采矿数,其中常年开采数、季节性开采数、国营矿山企业自办集体、地质队开办的集体矿山数;不同主要矿种(煤、铁、锰、铜、铅、锌、钨、锡、钼、镍、金、铝土矿、硫铁矿、硼、其他)数。
  二、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的各类矿石(按前列矿种)的产量、产值,从业人数,矿业收入。
  三、乡镇矿业产值在千万元以上的县数,利税收入百万元以上的县数。
  四、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服务年限三年以上的矿山数、十年以上矿山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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