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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部、国家经委关于将“开采回采率”、“采矿贫矿率”和“选矿回收率”列为考核国营矿山企业指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

地矿部、国家经委关于将“开采回采率”、“采矿贫矿率”和
 “选矿回收率”列为考核国营矿山企业指标的通知
 (地发147号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国发〔1985〕117号《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在1986年9月召开的全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为了使我国矿产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开发利用,经与各矿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决定从1987年起,把矿山“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以下简称“三率”),列为考核矿山企业资源利用效益的重要指标,由地质矿产部门会同矿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责职分工,分年进行严格的考核。
  国营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经常分析研究矿产资源总的回收利用情况,把考核“三率”同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制订出符合矿山实际的具体的考核标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矿山企业各级领导,对本企业“三率”的考核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要积极支持地质测量人员对“三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要监督计划统计人员,按照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86〕291号文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的规定,如实填写并及时汇总上报;要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不断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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