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级申请书;
二、《监理申请批准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监理技术人员的有关证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监理的工程质量、业绩等有关证明文件。
监理单位的定级申请材料,必须经监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均为厅局级,下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资格管理部门对监理单位的定级申请材料,经初审后邀请专家(10人左右)组成考核组,对单位和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经审批后发给相应级别的《资格等级证书》,对考核合格的个人发给相应级别的监理证书。
第十三条 资格管理部门对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每年进行一次年检。监理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填写年检表,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资格管理部门复审。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每三年核定一次。对不符合原定资格等级的予以降级。核定资格等级时也可以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监理单位必须向资格管理部门报送资格升级申请书和第十一条二至五项所列名称的新材料。升级申请书和新材料也必须经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资格管理部门对监理单位的升级申请材料经按第十二条规定的初审、考核和审批过程,对符合升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级别的《资格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资格等级证书》。监理技术人员的升级或降级,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先向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在与其工作范围相当的地区或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一、分立或合并,应向资格管理部门交回全部证书,经重新申请、考核、审批后取得新的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向资格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回其全部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向资格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格等级、吊销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