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地发207号 一九九三年十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工期和造价,加强对防治工程监理单位的资格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是指已取得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受防治工程项目委托单位指派,对防治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将为专业性单位、专业类别可以是一种或几种,在证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是指从事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具备的人员素质和结构、专业技能和设备、管理水平和监理业绩,以及资金数量等。
监理单位的资格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的主管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乙两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丙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 监理单位资格分级标准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监理单位资格分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由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即高级监理工程师,含地质、设计、施工,下同)或高级经济师(即高级监理经济师)任单位负责人,或由高级监理工程师任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且专业配套齐全,其中高级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人,高级监理经济师不少于2人。
3.一般应当监理过一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
4.有为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需的比较先进、配套的设备和仪器。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乙级
1.由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监理工程师或高级监理经济师任单位负责人,或由高级监理工程师任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齐全,其中高级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人,高级监理经济师不少于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