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两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参加过国家、部门、地方勘查、设计标准编制。
四、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配套并与勘查、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勘查、设计、测试、电算和文整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甲级勘查—设计单位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第六条 乙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中型或两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社会信誉好。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中型或同时承担两项小型地质条件复杂、难度较大的且有一定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一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
四、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配套并与勘查、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勘查、设计、测试、电算和文整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乙级单位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第七条 丙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独立承担一项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较显著,社会信誉好。
二、技术力量: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主要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和难度一般的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有相应的技术专长,掌握本专业的应用技术,能够将计算机技术用于勘查与设计。
四、技术装备:有与承担勘查—设计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较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各级勘查—设计单位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各种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
二、乙级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含)以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部分单项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也可以和另一乙级单位联合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
三、丙级勘查—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小型和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部分单项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批后也可以和另一丙级单位联合承担上述范围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