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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关于已开发油气田储量管理规定(试行)

  2.5 开发储量反映储量开发利用规模,储量级别是对油、气田认识程度在储量上的区分。在多数情况下,复算储量可以达到Ⅰ类储量标准。当一些散井、复杂带、过渡带的开发储量在复算后仍达不到Ⅰ类储量标准时,应以其认识程度确定出储量级别的归属。
  3.储量核算
 
 3.1 随着油、气田开发调整工作的深入和对油、气田认识程度的提高,应对复算后的开发储量进行多次储量核算,直至油气枯竭。
  3.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要进行储量核算:
  (1)生产动态资料反映出所算的地质储量和可采储量与生产动态资料有明显矛盾;
  (2)对储层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及生产实践表明,原储量计算参数需要作大的修改;
  (3)油、气田钻了成批的加密井、调整井、进行了三维地震或采取重大开发技术措施等之后,或者工艺技术手段有新的突破,储量参数发生重大变化。
  3.3 进行油、气储量核算,应分别计算原油、天然气、溶解气、凝析油的地质储量、可采储量和剩余可采储量,并进行综合评价。
  3.4 进行油、气储量核算时,在计算方法上除了用容积法外,还必须采用动态法。
  3.5 储量核算报告必须经本油区储委初审通过。若核算储量与复算储量相差正负10%以内时,则继续使用复算储量数值而不再作储量数值变动。若两者相差10%以上时,地质储量1000万吨以上的油田(50亿立方米以上的气田),要由油气专委审查,经全国储委批准后在当年年底编写储量年报时作储量数值变动。
  4.可采储量的审定
  4.1 全国每五年由油气专委会同有关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每一个投入开发的油、气或区块的可采储量。
  计算的可采储量的主要方法是:
  (1)油田采用“SY5317—89油田可采储量标定方法”;
  (2)气田采用油气田开发专业标准化委员会规定的相应方法。
  4.2 可采储量审定后即可在本年度开始用此值上报及计算各项开发指标,直至下次审定后有了新的可采储量审定值为止。
  4.3 油、气田可采储量的标定都要有经本油区储委初审通过的正式报告。报告除包括地质、开发情况、计算方法和参数等内容外,特别要用开采数据储量分析可采变动原因。
  5.油、气田废弃
  经论证,油、气田或区块的油气已经枯竭,继续开采已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储量,应编写出油、气田废弃报告,经本油区储委初审通过,报油气专委审定,经全国储委批准后储量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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