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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关于已开发油气田储量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已开发油气田储量管理规定(试行)
 (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 储发[1992]18号)


                 目录
  1.开发储量
  2.储量复算(储量升级计算)
  3.储量核算
  4.可采储量的审定
  5.油气田废弃
  6.未开发储量评价
  7.规定适用范围

  1.开发储量
 
 1.1 开发储量包括已投入开发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溶解气、凝析油的地质储量、可采储量和剩余可采储量。
  1.2 在油、气田以及开发区的独立开发单元中,若70%以上的方案设计井已经投产,则相应开发单元的储量为开发储量。
  1.3 对于以上独立开发单元边缘的油气过渡带、油水过渡带或断裂复杂带,如果其储量占该开发单元总储量的10%以下,则此过渡带或断裂复杂带的储量也应列入开发储量。
  1.4 在多油(气)层油(气)藏的同一开发层系中,只要此开发层系已经投入开发,则此层系内所有油(气)层的储量都应按上述规定列为开发储量。
  1.5 生产一年以上的试采区、生产试验区以及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并按照油气藏特征所确定的生产方式生产一年以上而且有连续生产条件的断块、小含油气构造和零散生产井控制面积内的探明储量也应列为开发储量。
  2.储量复算(储量升级计算)
  2.1 油田的独立开发单元全面投产后的一年内,天然气田的独立开发单元全面投产后的三年内,必须对储量进行复算,要求按照储量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编写出储量报告,上报全国储委油气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油气专委”)。
  2.2 分批建设、投产的油、气田,可在其主体部位全面投产后的一年内进行储量复算。
  2.3 地质储量大于1000万吨的油田(大于50亿立方米的气田),若储量复算前后结果相差正负20%以内时,或地质储量在复算前后均小于1000万吨的油田(小于50亿立方米的气田)只需将储量复算报告和本油区储委审查结论上报油气专委备案即可。当地质储量大于1000万吨的油田(大于50亿立方米的气田)复算前后结果相差大于正负20%时,须经油气专委审查再经全国储委批准后方可使用复算后的储量数值。批准后的储量数值一律在当年年底编写储量年报时进行变动。
  2.4 储量复算中,要分别复算原油、天然气、溶解气、凝析油的地质储量、可采储量和剩余可采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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