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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废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解释的函复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3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3日)废止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
 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
 (地发250号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采矿的,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一)矿山(企业)办理延续采矿登记手续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延续登记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生产的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延续采矿申请登记表》;
  3.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延续采矿登记的审查意见。
  (二)矿山(企业)延续采矿登记的延续期限,根据保有储量和生产能力确定,但大、中、小型不同生产规模的矿山,其最长延续期限分别不得超过三十年、二十年、十五年。
  二、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需在审批机关批准后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开采范围或矿区范围;
  在原开采范围内,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根据国家计划安排,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矿山改建、扩建项目,应按新建项目重新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一)矿山(企业)办理变更采矿登记手续时,应根据变更内容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变更开采范围或矿区范围、在原开采范围内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
  (1)变更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原因、内容和依据,变更后生产安排和资源利用方案等;
  (2)《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变更采矿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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