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核工业部关于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核工业部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搞好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发证工作,在核工业部《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采矿登记单位
  进行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是直接从事放射性矿产采矿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矿山企业或矿山水冶厂联合企业。
  二、新建矿山企业的采矿登记申请
  1.申请建设单位在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计划任务书前,必须向办理放射性矿山企业登记发证的管理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各1份:
  (1)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对地质勘探(储量)报告的正式批准文件。
  (2)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a.明确的开采范围图;
  b.矿区范围图;
  c.处理与周围毗邻者采矿权益关系的协议文件和图件;
  d.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组分的矿产,应有综合利用的专题论证材料,对暂不利用的矿产,应有说明和采取保护措施的材料;
  e.有关主管部门对上述问题的审查意见书。
  (3)初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该报告书应按核工业部1985年11月7日颁发的《核工业部核生产设施基本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审制度》编写和审查。
  2.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复核后,签署复核意见,转送审批计划任务书的机关和申请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并抄送原报送单位。
  审批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复核意见,下达批准计划任务书的文件。
  3.筹建单位收到批准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办理采矿登记。
  (1)根据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重新绘制的矿区范围图,七份(如矿区范围跨越一个以上的县境,报送份数应相应增加);
  (2)采矿申请登记表,附必要的文字说明,六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